(2017)粤0604执3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仲愚与彭梓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仲愚,彭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仲愚,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彭梓健,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吕仲愚诉彭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彭梓健应向吕仲愚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息,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梓健名下车牌号为粤E×××××的车辆,另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2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