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爱莲、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莲,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034号申请人:张爱莲,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确认地址商丘市南京路归德路宇鑫国际一号楼一单元十二层华豫律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先、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路南应天广场A座909号,确认地址柘城县迎宾大道中段春天百合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席惠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爱莲与被申请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爱莲述称,2014年7月24日,原告的丈夫周家才以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出借4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支付全部贷款本息20%的违约金,被申请人以自有房屋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书,现被申请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1.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位于柘城县迎宾大道中段东侧春天××单元××房产(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号)、春天百合13幢2单元1××号房产(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号),拍卖或变卖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2.诉讼费、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春天公司辩称,春天公司未收到本案借款460000元,出借人周家才将借款汇给了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博,本案的借款合同、抵押手续、公证书均由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人员办理。现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该案应该移送公安机关,驳回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24日,申请人张爱莲的丈夫周家才(已故)与被申请人春天公司签订两份金额分别为23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柘城县迎宾大道东侧春天百合小区13幢住宅楼2单元1××号房产(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号)、春天百合小区13幢住宅楼2单元4××号房产(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9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周家才于2014年9月2日将出借款460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给了赵博。春天公司抗辩未收到该款,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性争议。申请人张爱莲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爱莲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爱莲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