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李军与何德贵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李军,何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杨李军,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地区乌苏市。被执行人:何德贵,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李军与被执行人何德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778元,执行费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18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