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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国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深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国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办北环大道7028号B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746615431。法定代表人李明柱。委托代理人槐瑞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国敬,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国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69.52元及违约金(以25369.52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2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牌号车辆一台,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暂无法处分。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