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欧国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国印(曾用名张连山),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煤化工集团小马矿工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2015年4月1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抓获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4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年5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被海口市公安局博爱派出所抓获并并羁押于海口市看守所。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6年9月30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9月3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国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卫云、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国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欧国印在焦作市马村区靳作新村履行合同时交付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被害人李某16万元购房款后逃匿。公��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国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欧国印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民间借贷行为,自己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在借款过程中,自己也没有拿假证作担保。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欧国印向王某1借款20万元,同日,欧国印、王某2夫妇就其共有的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号住宅楼2单元9号房产交与王某1作抵押,并在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与王某1办理了委托书公证。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欧国印又用假的房产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号住宅楼2单元9号房产)骗取被害人李某、何某夫妇16万元购房款后逃匿。现赃款未追回。2013年3月12日,王某1在欧国印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利用公证的委托将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号住宅楼2单元9号房产出售并完成过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欧国印的年龄情况及曾用名张连山的情况。2、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小区门岗处抓获欧国印;2016年9月14日,欧国印到海口市公安局博爱派出所开具加散装汽油证明,民警在核查身份时,发现欧国印是涉嫌合同诈骗案的网上在逃人员,将其被抓获。以及本案的发破案经过。3、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寄押提单,证明:欧国印于2015年4月13日被寄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2015年4月20日出所;欧国印于2016年9月15日被寄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9月22日出所。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李某通过薛某1认识欧国印,并借给欧10万元,薛某1将欧的房产证原件(新华中街供应处住房)等手续给了李某,后联系不上欧。2012年10月份,欧主动打电话说想用房产证到银行贷款,承诺贷出款后先还这10万元。李某跟着欧先到房管局,后又到焦作奥斯卡洗浴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欧让李某先把房产证放到银行。李某放在了银行,并让欧写了张条,内容为:房产证从李某处拿走用于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后先还李某10万元购房款。欧还把工资卡押在李某处。过了一个星期,李某去银行询问,银行说欧把房产证拿走了。2012年11月份,李某好不容易找到欧后,二人商量,李某愿再拿16万元,让欧把房子正式卖给李某。后李某给欧打电话说16万(李���自己的3万元,又借黄芬英13万元)准备好了。2012年12月12日17时许,欧突然到了李某家,李某不在家,其丈夫何某在家。欧把房产证和一些手续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封好后,并在上面写了只有双方在场才能打开的一些话,然后给了何某,何某给了欧16万元。2012年12月13日,李某又借给了欧3万元(其中28000元是李某借史某的),约定有利息。后李某联系不上欧,一直到2016年3月,李某没办法了打开了档案袋,发现里面房产证颜色和自己家的不一样。李某就找了开锁的把欧在供应处的房子撬开换了锁。5、李某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收到条等书面材料,证明:欧国印与都某、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情况;欧国印出具的收到都某购房款1O万元的收到条;档案袋及封条的情况;欧国印于2012年12月12号书写收到何某购房款16万元到2013年3月20号归还;欧国印于2012年12月12���将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职业及收入证明、收入流水账、买卖契约交何某,并称归还钱把以上证件拿走。6、书面材料及光盘一份,证明:李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中欧说:我把房证啥都押到你那了。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欧从何某家拿走16万元的情况。欧把手续都封在档案当中,还在上面写了只有双方在场才能打开,还在袋子上按了手印。后打开袋子后,去房管局查询,发现欧给的房产证是假的。8、证人都某、证人薛某1证明:欧借李某10万元的来龙去脉。9、证人史某证明:李某借其28000元的情况。10、证人毛某证明:2012年4月份左右,其妻子黄某病重,临终前交代说李某欠我们家13万块钱,当时黄某还在纸上写了一下。2012年11月份左右,李某给其打电话说这13万块钱要用一段时间。11、证人韩某证明:其在焦作东海证券开有一个股票账户,但这个账户从开户到现在一直都是李某在使用。李某是否让黄某用过这个账户其不清楚。韩某是出租车司机,李某、欧国印曾乘韩的出租车去房管局办事,房管局办完事后又去了焦作市奥斯卡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在车上听欧国印说去邮政储蓄银行用他的房子抵押贷款,还说邮政储蓄贷款利息低,而且一个星期就能贷出来钱啥的。在房管局和银行办事时,其在外面等,具体怎么办的其不清楚。12、证人任某证明:其在邮政储蓄银行山阳支行信贷部工作,2012年8、9月份接受欧国印贷款申请。经去房管局查询,发现欧国印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拒绝了贷款。银行不留房产证原件,看完后就给客户,只留复印件。辨认笔录,证明:任某辨认出向其所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区���行使用伪造的房产证申请过贷款的欧国印。证人孙某证明:欧国印于2012年秋天到孙某所在的信贷部申请贷款,该笔业务由信贷部的任某办理,房管局往信贷部打电话说欧国印提供的房产证件是假的。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人王某1提供的借条、公证书复印件、证人冯某、周某的证言,证明:欧国印于2013年12月3日向王某1借款20万元,并押了房产证。当日欧国印及妻子王某2与王某1在焦作市顺达公正处办理委托公证,大致内容为委托王某1全权代理办理欧国印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号楼2单元9号的住宅楼。2013年春节后,王某1发现欧国印跑了,就把房子27万卖给了冯某。另外,欧国印还借周某5万元,也是从这钱中还的。公证文件,证明:2012年12月3日,欧国印、王某2在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就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住宅楼2单元9号房产与王某1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及委托权限的情况。14、证人白某证明:2012年8月15日,小马矿劳资科科长白某应欧国印要求,为欧国印出具职业及收入证明,白某让工资员胡某具体办理,欧国印说是买房用的。欧国印当时是矿防突科副科长,月平均收入7000元。证人胡某证明:2012年8月15曰,欧国印拿了一张空白的职业及收入证明去找科长白某,说他要买房银行需要这份证明,这份证明是对着邮政储蓄银行开的。其给欧国印查了查工资台账并在证明空白的地方写了写,除了最后两行字不是其写的,其他内容都是其填上去的,写完后加盖了小马矿劳资科的印章,把证明给了欧国印。15、证人王某2证明:其是欧国印妻子,其和欧国印、王某1去公证的情况。每天家里都有人去敲门,其害怕,就带孩子躲了起来。后来欧国印把��和孩子接走到海口市生活的情况。16、证人张某证明:当时在焦作的时候,家里总是莫名其妙的去很多人,他们一去,爸爸欧国印就让其回避。2013年春节后,突然有一天,爸爸说带着我们换个地方,所以就来到海口,后来通过其观察和公安局的人找他以后才知道他在外面欠了人家钱。17、证人陈某证明:张某是焦作市外国语中学2011级学生,2013年高二下学期突然离校,去向不明,经家访未寻获,高三整学年都未返校,毕业证书后续事宜未处置妥当。18、证人卿某、金某证明:欧国印在海南的工作情况。19、证人薛某2证明:薛某2与欧国印在焦作后山的赌场认识。2012年2、3月份,欧国印找薛某2借钱,薛某2介绍薛某1与欧国印认识,由薛某1借给欧国印钱。2012年6月23日至10月26日,欧国印多次向薛某2借钱共计15.5万元,薛某2共收取利息2万元左右。薛某2向欧国印要钱的时候,欧国印说他正在邮政银行申请申请贷款,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他在邮政银行贷款下来后先还薛某26万元。20、被告人欧国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欧国印与薛某2在赌场认识,并向薛某2、薛某1借高利贷,2O12年后半年李某主动借给欧国印高利贷,分三次共18万元。2014年年底,利息还不上,欧国印去外地打工。欧国印外借150万元,在焦作市后山赌完了。后来把房子卖给了王某1。其从李某处共计拿钱19万元。2012年12月12日应该是最后拿李某钱的那天,当天李某没在家,欧国印和李某还有何某都电话联系过。李某让欧国印将房产证押到李某处,欧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复印件押到李某处,并给李某200元钱,让李某办个假证。李某是否做了自己不清楚,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假的证件。后欧与他人去公证处就房产签委托公证。21、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证明,证明:焦作市公安局2015年4月28日提供的欧国印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号住宅楼2单元9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焦房权证解字第××号房产证),不是其核发。22、欧国印卡号为62×××09的明细情况,证明:2012年12月13日,史某24XXX04的账号向欧国印的上述账号转账存入28000元。23、房产过户相关文件,证明: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供应处26号住宅楼2单元9号房产,于2013年3月12日由王某1代理欧国印、王某2和受让人冯广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24、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张连山于2014年1月至5月任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秩序维护员,由于工作期间表现不佳,没有通过试用期,被辞退。海口丽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职登记表、收到条,证明:2014年7月,欧国印入职丽尔公司保安岗位,及欧国印在丽尔公司的工资情况。员工申请离职表,证明:欧国印2016年3月10日入职海口润园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2016年4月14日离职。海南味润达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工资表,证明:欧国印于2016年4月22日入职海南味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同年6月11日离职,及及工资情况。2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明:张连山于2013年3月1日在焦作市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25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东风牌小型汽车,2013年12月25日委托王文琼在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过户手续,2014年1月13日车辆过户给刘福贤。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国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国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承涛人民陪审员 郭姣姣���民陪审员茹成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