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小燕申请执行闫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燕,闫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燕,女,汉族,1963年02月1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闫俊梅,女,汉族,1979年06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杨小燕申请执行闫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5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5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闫俊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6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的房屋。2017年8月2日,竞买人金军瑞以33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闫俊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6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的房屋的查封;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金军瑞所有;三、买受人金军瑞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