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鞍山海硕钢模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海硕钢模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鞍山海硕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邢阳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36733653Y。法定代表人:褚良海,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海硕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洪海���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