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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学武、马利平与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武,马利平,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武,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云中镇怀贤西街如意家园13号3单元5层东门。申请执行人:马利平,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云中镇怀贤西街水榭花都16号1单元17层东门。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正街89号。法定代表人:刘明高,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学武、马利平与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账户内存款,账号:4200167620805300327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