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靖西县财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马侦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财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马侦海,农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财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靖西市新靖镇宝珠路45号。法定代表人闭里旁,经理。被执行人马侦海,男,1987年7月19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农丽芳,女,1979年12月7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64号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由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64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春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