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辩护人刘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1在其租住的三明市三元区康城水都某室通过网上购买陌陌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彩票网站等开始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1利用陌陌、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将陌生人加为好友,并向被害人提供彩票网站,被害人通过注册、充值购买重庆时时彩开奖号码第一个数字的“单、双”号进行博彩,以包赚不赔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其控制的“皇冠国际”、“澳门银行”彩票网站注册会员。被告人王某1以小额返现方式逐步诱导注册会员增加充值资金,并最终将部分注册会员拉黑,将会员的充值资金占为己有。被告人王某1利用户名为唐某、陈某1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在其控制的彩票网站上用于接收他人的注册充值资金,户名为陈某2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唐某、陈某1的支付宝账户的转账资金,后提现到户名为陈某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上述支付宝账户及储蓄银行卡均由被告人王某1控制)。被告人王某1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55411元。可查证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8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害人罗某在广东省揭阳市被他人以“包赚不赔”的方式诱骗到“澳门银河”彩票网站注册会员后充值购买重庆时时彩开奖号码第一个数字的“单、双”号。被害人罗某通过本人支付宝账户(账户ID:2088XXXXXXXX3755)转账至户名为唐某支付宝账户(账户ID:2088XXXXXXXX4580)人民币6165元、转账至户名为陈某1支付宝账户(账户ID:2088XXXXXXXX8154)人民币23030元,总计转账人民币29195元。2016年5月19日,被害人罗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XXXXXXXX8672)收到户名为陈某2转账人民币7700元;2016年5月21日,被害人罗某支付宝账户收到户名为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元,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5元。2.2016年5月6日至5月8日期间,被害人吴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他人以同样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吴某通过本人支付宝账户(账户ID:6228XXXXXXXX3559)转账至户名为唐某支付宝账户(账户ID:2088XXXXXXXX4580)人民币3821.5元、转账至户名为陈某1支付宝账户(账户ID:2088XXXXXXXX8154)人民币33100元,总计转账人民币36921.5元。2016年5月7日,被害人吴某收到银行转账人民币13310元,损失共计人民币23611.5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在三明市三元区康城水都某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卧室查获银行卡、笔记本电脑以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1家属帮助其退出款项人民币60000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揭发犯罪嫌疑人易某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2016年8月4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易某涉嫌诈骗决定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易某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易某对其涉嫌诈骗的行为亦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聊天记录.TXT等文档、视频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查函、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2、易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1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王某1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王某1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主动愿意接受罚金处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5.本案被害人明知网络博彩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轻信他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6.被告人王某1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充值、投注彩票网站的方式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54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1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某1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王某1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5411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三、在案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雷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盖 歆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