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丹与程德龙、杨玉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程德龙,杨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赵丹,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程德龙,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杨玉香,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赵丹与被执行人程德龙、杨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德龙、杨玉香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丹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程德龙的银行存款700元,划拨杨玉香的银行存款14500元,共计15200元。申请执行人赵丹放弃余款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交纳执行费1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