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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11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75年08月0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5000元,剩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8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