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1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炎与张天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12民初276号原告:张炎,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张天星,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张炎与被告张天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天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天星给付原告张炎介绍费4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帮忙联系介绍被告承包了���海市铁山港区林浆纸厂的部分土建工程即《广西北海市斯道拉恩索90万吨浆、90万吨纸和纸板项目土建项目》,为此双方约定被告张天星给付原告居间费4万元,并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协议,被告承诺待其与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不论胜诉或败诉,均给付原告居间费4万元。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天星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天星经原告张炎介绍与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广西北海市斯道拉恩索90万吨浆、90万吨纸和纸板项目土建项目》签订了合同,被告张天星承诺给付原告张炎七万元介绍费,被告已支付了3万元,余下4万元未支付。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关于铁山港区林浆纸厂张炎介绍张天星做工程一事,因张天星押给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保证金10万元未退还给张天星,需要经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如果法律途径通过,经过法庭判决,不管胜和败,要付给张炎4万元,时间壹手付清。甲方:张炎,乙方:张天星”。张天星起诉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号为(2016)桂0512民初272号一案的判决书已作出并已生效,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下的4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协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张天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张炎介绍张天星与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原告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被告张天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诉请被告给付4万元居间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天星给付原告张炎居间费4万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天星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天星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符源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余宙霖书 记 员 冯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