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3与被告马某某某乙3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97号原告:马某某某甲3,女,回族.被告:马某某某乙3,男,回族。原告马某某某甲3与被告马某某某乙3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某甲3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某甲3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某某某甲3负担。审判员  拦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正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