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姜兴文,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占山,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大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郭文来,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兆才,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赵玉文,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亚强,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玉文(已死亡)妻子吕红菊主动偿还所有欠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讷民初字第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