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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天一与孙伟、夏艳玉等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一,孙伟,夏艳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4617号原告孙天一,男,汉族,1992年1月8日生。被告孙伟,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生,住吉林市永吉县。被告夏艳玉,住吉林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一诉被告孙伟、夏艳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天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天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