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振良与方向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良,方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吕振良,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方向丽,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吕振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向丽给付欠款4000元,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方向丽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向丽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欠款4000元。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40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方向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