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96号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2000号。法定代表人:唐夏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峰,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良锋,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男,该公司职工。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元,由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