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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树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杨树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524号原告: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立志,职务:村长被告:杨树军,男,81岁,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北安乡。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树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树军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原告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树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杨树军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段超仁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