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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毛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毛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法定代表人:邬文康,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有德,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