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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侠、付玉等与张前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侠,付玉,张前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392号原告:周侠,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原告:付玉,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张前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原告周侠、付玉与被告张前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侠、付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侠、付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周侠、付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侠、付玉撤诉。本案原诉讼标的为602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205元,后原告周侠、付玉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侠、付玉自行负担。审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