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品松与代光波向天礼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品松,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743号原告:肖品松,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美(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军(一般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天礼,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代光波,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亿仙,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品松与被告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品松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肖品松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品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