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文静与包连全、荣伟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静,包连全,荣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静,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包连全,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荣伟明,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王文静与被执行人包连全、荣伟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包连全所有的位于集安市清河镇文字村三组万家沟的林下参约21亩。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文静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丛培研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