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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琼林与被告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琼林,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472号申请人:侯琼林,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花园巷**号*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崇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旌兴园7幢2-2-2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贵,执行董事。原告侯琼林与被告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琼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侯琼林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琼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是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是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是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侯琼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廖虹琳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薪淳书 记 员  樊锦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