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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文忠、张全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忠,张全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忠,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全达,男,1954年12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415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全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全达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