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洋庭。被执行人: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法定代表人:程福至,村主任。叶贻明与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因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西洋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叶贻明与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晴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