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XX胜、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超,XX胜,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983号原告:王建超,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XX胜,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渠村乡渠村集西段。法定代表人:马百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超诉被告XX胜、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