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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XX胜、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超,XX胜,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983号原告:王建超,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XX胜,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渠村乡渠村集西段。法定代表人:马百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超诉被告XX胜、濮阳县百世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