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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水英与沈金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英,沈金华,沈婉庭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083号原告:王水英,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兴县。被告:沈金华,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长兴县。第三人:沈婉庭,男,汉族,1930年12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英诉被告沈金华、第三人沈婉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