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桑美花、李乐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监18号监督机关: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桑美花,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乐林,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民营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77205719-7。法定代表人栾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桑美花因被申诉人李乐林与烟台陆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民(行)监[2016]3706860001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