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金、陈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金,陈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金,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弦,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海金与被执行人陈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徐惠东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如下事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弦不服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482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忠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