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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财保24号申请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高喜宝,总经理。申请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637.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9637.4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大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七元四角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于俊平审判员  何 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