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永东和甘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东,甘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952号原告马永东,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被告甘海军,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中县。原告马永东诉被告甘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永东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甘海军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东撤回对薄』告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甘海军负担。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