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何思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937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何思乐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01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落款中“人民陪审员杨汝芬”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杨汝秀”。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杨汝秀人民陪审员  陈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新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