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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2957周翔与尚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尚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957号原告:周翔,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尚言伟,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翔诉被告尚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周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