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彦奇诉被告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彦奇,崔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328号原告:石彦奇,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芳,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建国,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石彦奇与被告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石彦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彦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彦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石彦奇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