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汉德财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川上川火锅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德财,鸡西市鸡冠区川上川火锅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004号原告:汉德财,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川上川火锅店,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赵传明,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汉德财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川上川火锅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汉德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德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德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德财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