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兴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东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804号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行政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总裁。委托代理人陈正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东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上城区馒头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弘。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兴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婷(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