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全真与北京旭世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真,北京旭世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35号原告:谢全真,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铮辉,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旭世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刘斌堡乡山南沟村西300米。法定代表人:何连球,总经理。原告谢全真与被告北京旭世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全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全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谢全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