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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凤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4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洋庭。被执行人:林凤昌,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何丽斌与林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林凤昌承担。因林凤昌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西洋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何丽斌与林凤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晴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