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37000元,本息共计85000元。剩余利息及后期利息申请执行人纪某某自愿放弃。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纪某某自愿负担,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纪某某支付借款850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5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剩余33000元被执行人王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协商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