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86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光至本市湖里区围里社779号被害单位厦门市信乐昌电子有限公司通讯数码店内,窃得iPhone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151元)。次日,被告人李光在本市湖里区围里社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涉案手机已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2017年2月6日,因被告人李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上网追逃。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李光在浙江省杭州市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北站派出所抓获,当日寄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看守所。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李光被押解回厦。另查明,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光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的躁狂发作,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失窃报告、证人曾某、王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采购申请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赃物照片、监控视频及短信截图、火车票购买信息记录、网吧上网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31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光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光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