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张棉海、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棉海,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棉海,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法定代表人刘时昆,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棉海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棉海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棉海货款620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的厂房(产权证号:00××16),本院已裁定查封,本院已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破产清算案件。3、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无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办人走访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住所地,均未果。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走访材料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已破产清算,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潘天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池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