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章顺与谢志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顺,谢志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015号原告杨章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谢志宾,男,4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杨章顺诉被告谢志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杨章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章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章顺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