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义乌市好采头箱包有限公司,吴钟鸣,虞春珠,龚辉根,徐金翠,吴广文,赵艳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394332-2。法定代表人吴钟鸣。被执行人义乌市好采头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75310。法定代表人龚辉根。被执行人吴钟鸣,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春珠,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辉根,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徐金翠,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广文,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赵艳仙,女,1957年2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新彩虹工艺地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