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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刚与陈保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银,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陈保银,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61年12月15日生,住吴陕西省起县。本院在执行陈保银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陈保银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刚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保银配件款21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3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刘刚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刘刚在吴起县及西安市住所处寻找其下落,但均未能找到其下落,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刚相关信息报送于吴起县公安局,请求布控被执行人刘刚。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刚名下有机动车两辆,注册登记机关均为浙J,但因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反馈车辆车牌号等信息,本院将查询及查封该车辆的相关材料委托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其协助查封该两辆机动车;被执行人刘刚在中国人民银行濮阳科技新村支行的账户00000257219481051内有存款6900元,该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刚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陈保银到庭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告知本院财产“四查”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陈保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