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2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讯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科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讯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科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讯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里牙塘工业区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339328。法定代表人:杨逢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斌,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科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顺景路10号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59550U。法定代表人:庄联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讯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科翼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8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6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7元。上述款项中,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86元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1238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6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8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