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艳林、杨流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艳林,杨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陆艳林,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杨流静,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9执145号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支付款项1000元履行债务,本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田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