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与胡新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胡新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3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92号。负责人姚朝,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伟,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行长助理,住朔州市朔城区市府东街118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胡新民,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右玉县。身份证号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与被告胡新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日平人民陪审员  陈福玲人民陪审员  高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