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娄伟与王长建、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王长建,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130号原告:娄伟,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长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前杨磊村(信用社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82317984。法定代表人:仝玉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慈胜大街4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85071-5主要负责人:李予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娄伟与被告王长建、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伟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娄伟负担。审判员 孙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