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承理与肖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理,肖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83号原告:周承理,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杰,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承理与被告肖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理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柏凤 微信公众号“”